(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平某甲、蒋某与平某乙、平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平某甲。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某乙。被告平某丙。被告平某丁。原告平某甲、蒋某与被告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爱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甲、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被告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某甲、蒋某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生有三子,分别为大儿子平某乙、二儿子平某丙、三儿子平某丁。原告现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三被告虽然之前也给付一点费用,但给付太少,无法维持两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年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7880元并分别各承担两原告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被告平某乙辩称,根据老人的需要,该给多少就多少,我没有什么意见。去年春节老人让我们每人给2000元,我已经给了,现在老人称给的钱太少,可以增加。被告平某丙辩称,老人有国家补贴,每人每年1080元,据说今年可能每个月还要再增加50元。另外老人家中还有八分地口粮田。现在我给老人每年1500元已经不少了,村里面有些老人一年只有300元。现在老人要增加赡养费,我不同意。我要求我们轮流抚养老人,包括两位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等。被告平某丁辩称,去年腊月我也给了两位老人1500元,另外两位老人还有养老钱及口粮田。在我们村里老人1500元可以算得上最多的。两老人总共加起来也有6000多元的收入,肯定是够用的。另外我在外面也是打工,还欠债,没有多少钱。我感觉给两位老人1500元已经可以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婚后生有三子,分别为大儿子平某乙、二儿子平某丙、三儿子平某丁。2015年春节前大儿子平某乙给付两原告赡养费2000元,二儿子平某丙、三儿子平某丁分别给付两原告赡养费1500元。现两原告认为三被告给付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故起诉要求三被告按2014年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的标准给付赡养费。庭审中,本庭考虑到两原告目前每年还享受一定的国家对老人的补贴以及被告平某丙、平某丁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求两原告适当降低诉讼请求,两原告当庭表示要求三被告至少每年每人给付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赡养的具体方式及赡养费的标准应根据父母的生活需要及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本案中两原告虽年事已高,但每人每年尚享受一定的国家补贴,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7880元,明显偏高。综合两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三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原告庭审中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各给付赡养费3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分别各承担两原告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从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前各给付两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