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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家耀与娄底市宏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耀,娄底市宏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陈家耀。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宏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功吉。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耀与被告娄底市宏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宏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家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陈家耀承担。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颗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