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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浪、杨红与湖南金盛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李金浪,男。原告杨红,女,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桥南新村*号*栋*室,系原告李金浪之妻。委托代理人何春光,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金盛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浪、杨红与被告湖南金盛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浪、杨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浪、杨红以诉讼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浪、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李金浪、杨红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校对责任人:刘锋打印责任人:王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