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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尚玉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尚玉军,王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玉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子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尚玉军、王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5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5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