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7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XX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法,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776-6号申请执行人XX法。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等物品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临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临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晁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