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运昌与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运昌,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彭运昌。被告胡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运昌与被告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运昌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运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彭运昌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代理审判员 覃凤娇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书 记 员 丁京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