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运昌与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运昌,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彭运昌。被告胡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运昌与被告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运昌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运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彭运昌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代理审判员  覃凤娇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书 记 员  丁京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