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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84)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赵鹰,程平,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金鑫,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赵鹰,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程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徐云,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赵鹰、程平、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赵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鑫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17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被执行人程平、徐云对被执行人赵鹰所欠申请执行人金鑫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