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法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在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XX(又名王振),男。被执行人李成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东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