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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建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14号罪犯高建,曾用名高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未执行的刑期一年四个月二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为假释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高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08日至2015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