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永平诉鄢芝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俊贤人民陪审员 胡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