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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永平诉鄢芝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俊贤人民陪审员  胡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