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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有利子女、家庭、社会,希望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