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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希成、贾新峰与杨希成、贾新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希成,贾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希成(曾用名杨希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新峰。再审申请人杨希成因与被申请人贾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希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贾新峰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1、二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认定杨希成欠贾新峰鸡苗款222855元也是错误的。二审开庭时杨希成已经提出鉴定程序不对,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对于程序不合法的鉴定意见,法院不应采用,应当重新鉴定,而不是由杨希成申请鉴定并交纳鉴定费用。二审依据的总额为384934元的对账清单杨希成不予认可,清单上的“以上希香放”并非杨希成所写。2、杨希成与贾新峰自愿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且已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合同的履行内容,杨希成并非拒绝履行通知义务,况且贾新峰也可以通知马鲁燕债权转让的事实,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的材料是贾新峰以杨希成的名义写的,债权转让协议客观上是可以履行的,二审仍认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货款是错误的。贾新峰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审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的结果和事实相符。杨希成所谓的债权转让没有成立,因为杨希成本人已经在莘县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且马鲁燕根本不承认欠杨希成该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鉴定过程中杨希成已在(2014)聊中法技字第136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书写了“有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意见,二审质证过程中杨希成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依据指定的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杨希成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未告知杨希成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和权利,杨希成主张本案鉴定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杨希成主张,如果本案鉴定程序违法,法院不应该采用鉴定意见,应该直接重新鉴定,更不应该要求杨希成申请重新鉴定并交纳鉴定费用,其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2年9月7日的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欠款是否仍应由杨希成偿还。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通知债务人马鲁燕,杨希成又以自己名义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杨希成与贾新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原审判令杨希成偿还该部分欠款并无不当。综上,杨希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希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