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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健、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黄健,王丽丽,雷永联,刘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汴民初字第38号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健,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丽丽,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黄健之妻。被告雷永联,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东辉,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建)因与黄健、王丽丽、雷永联、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四建委托代理人张艳,刘东辉委托代理人张勇、闫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黄健、王丽丽、雷永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四建诉称:2011年刘东辉承包了华润蒲圻电厂二期工程,并将该工程又发包给黄健与雷永联,因施工过程中资金短缺,从2011年11月4日起刘东辉、黄健、雷永联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河南四建借款,2011年11月4日借款20万元,2011年12月5日借款50万元,2012年1月4日借款10万元,2012年3月2日借款50万元,2012年3月16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4月17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6月5日借款60万元,2012年8月15日借款50万元;2012年9月18日借款50万元,2012年10月24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11月6日借款140万元,2012年12月3日借款20万元,2012年12月17日借款200万元,2013年1月31日借款300万元,2013年9月23日借款175万元,共计本金142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经河南四建多次催要,刘东辉与黄健、雷永联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健、雷永联、刘东辉、王丽丽偿还河南四建借款本金1425万元以及利息。被告刘东辉答辩称:本案原告河南四建起诉刘东辉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刘东辉系河南四建职工,双方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起诉刘东辉不符合法律规定,刘东辉个人与河南四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应该驳回原告河南四建对刘东辉的起诉。被告黄健未答辩。被告王丽丽未答辩。被告雷永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刘东辉承包了华润蒲圻电厂二期工程,并将该工程又发包给黄健与雷永联,因施工过程中资金短缺,从2011年11月4日起黄健、雷永联、刘东辉以个人名义多次向河南四建借款,刘东辉作为项目经理,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加盖了项目部公章。2011年1月20日黄健和雷永联出具承诺:有关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税金由黄健和雷永联全部承担并全权负责处理,与河南四建无关。2011年11月4日借款20万元,2011年12月5日借款50万元,2012年1月4日借款10万元,2012年3月2日借款50万元,2012年3月16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4月17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6月5日借款60万元,2012年8月15日借款50万元;2012年9月18日借款50万元,2012年10月24日借款100万元,2012年11月6日借款140万元,2012年12月3日借款20万元,2012年12月17日借款200万元,2013年1月31日借款300万元,2013年9月23日借款175万元,共计本金142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到起诉之日本金与利息均未偿还。另查明,王丽丽系黄健之妻。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借款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诺书、派出所户口证明以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健和雷永联、刘东辉因其承包的项目需要资金从2011年11月4日先后向河南四建借款15笔,共计1425万元,该款项由河南四建直接汇入项目部,刘东辉为该项目经理及承包人,双方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上有黄健、雷永联、刘东辉签字以及项目部签章,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且向河南四建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该约定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河南四建要求黄健、雷永联、刘东辉偿还河南四建借款1425万元本金以及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利息截止到2015年5月4日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8594165元。王丽丽系黄健之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于河南四建要求王丽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健、雷永联、刘东辉、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5月4日的借款本金14250000元及利息8594165元;从2015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实欠数额利率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0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健、雷永联、刘东辉、王丽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艺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