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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宇博汽车电子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宇博汽车电子制造厂,深圳市宇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宇博汽车电子制造厂,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工业园,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吴俊,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深圳市低碳科技示范园(星河工业园)A1栋1-3楼。法定代表人尚五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丹阳市宇博汽车电子制造厂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宇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能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仍不能足额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宇博汽车电子制造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