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43号原告:任某。被告:章某甲。原告任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已达一年多,在经济上、生活上双方已无丝毫联系,被告喜欢玩麻将,小孩子也不管,学费都是原告拿出的,每次要交学费的时候,他就失联了。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章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无异议。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章某甲辩称:其与原告恋爱、结婚、生育女儿事实;分居一年以上、经济上没联系不事实。空的时候玩玩麻将是有。其做茶叶生意亏的债务要求原告还一半,如果原告可以回心转意,其也不计较以前的事情了,债务其会自己还的;双方以前感情是好的,前年开始原告有外遇后感情不好了,双方感情是有的,不同意离婚。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因经商在外地,与原告两地分居生活时间较多,双方因缺乏沟通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双方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章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家庭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能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相互信任、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未能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账号:09×××13-9008)。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婷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