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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立恒、冯书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李立恒,冯书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分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杨树红,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恒,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书英,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立恒妻子。委托代理人李屹东,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号。代表人张洪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费缓交期满之后,经本院通知,陈勇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陈勇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