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季某甲。委托代理人季霞。被告陈某。原告季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岩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季霞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江都市嘶马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季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季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蛮不讲理,经常为琐事争吵,无理取闹,双方经多人调解无效,至今已分居四年。此外,被告常与原告父母吵架,甚至于2014年7月3日找人殴打原告母亲。原告曾于201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原告季某甲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各一份;3、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4、本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5、短信记录打印件一份;6、婚生女季某乙书写的说明复印件一份;7、财产清单及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某辩称:1、原、被告婚前经过两年相处,双方充分了解,在相知相爱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并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双方未曾为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亦尊重、孝敬公婆,即使偶尔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也是因原告父母和妹妹所致;3、原告所述被告找人殴打原告母亲不属实,只是双方理论时原告及其母亲先动手打人;4、被告多年来对家庭尽心尽力,收入全部交给原告及其父母,但原告对被告及小孩从不过问;5、原告所述双方分居四年并不属实,原告在外工作,每年都回家几次,并不存在分居四年的事实;6、被告在小孩的培养教育上付出甚多,作为母亲对小孩严格要求会造成小孩的逆反心理,但孩子的爷爷奶奶并非孩子的合法监护人;7、原、被告双方在嘶马购置了三套住房,但原告在共同财产中仅提到江都的一套住房,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要求离婚,则要求婚生子季某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238号龙川公寓2幢403室房屋一套及被告现居住地房屋三间及后面平房归被告所有,前两进带厢房归女儿、儿子所有,并要求原告补偿被告1000000元,否则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江都市嘶马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季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季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缺乏沟通,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睦,致双方夫妻感情有所淡薄。原告曾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平均负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并共同生养抚育了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原告在外工作,双方缺乏沟通,被告亦未能处理好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致夫妻关系有所淡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家庭着想,积极沟通,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