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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邵某某,姚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甲,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乙,工商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丙,设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丁。原审原告姚某甲与原审被告姚某乙、姚某丙、邵某某、姚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姚某甲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姚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