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祁立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祁玉,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歆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