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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韩军与韩力龙、庞海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庞海虹,韩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庞海虹,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韩力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海虹、韩力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军借款30875元,现被执行人庞海虹、韩力龙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