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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纪花、段某与周伟、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花,段某,周伟,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西城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65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纪花。申请执行人:段某。法定代理人:李纪花,系段某母亲。被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西城区分公司。。负责人:梁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西城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西城区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交警大队号牌为豫N重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