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小云与王飞跃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云,王飞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云,女,生于1982年10月1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现住甘谷县。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跃,男,生于1983年5月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上诉人王小云因与被上诉人王飞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戴天贵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