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立如、王保粉诉孟凡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如,王保粉,孟凡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立如,男,汉族,居民。原告:王保粉,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云,男,汉族,居民。被告:孟凡凯,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如、王保粉诉被告孟凡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立如、王保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如、王保粉撤诉。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