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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石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孙丰债权扣划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石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强,主任。被执行人孙丰,女,1974年9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丰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孙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扣划孙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叁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景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