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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超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涂大成,总经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刘超英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