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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锡锋与许海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锡锋,许海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陆锡锋。被执行人许海挺。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陆锡锋诉许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许海挺尚欠申请执行人陆锡锋人民币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单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