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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纪兰申请执行张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兰,张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兰,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亚麻社区服务小区*组。被执行人张明波,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环保社区服务小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王纪兰申请执行张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依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明波应支付申请人王纪兰欠款1845.1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欠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卞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