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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朝清与朱建胜、南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清,朱建胜,南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周朝清。委托代理人:林赞勇,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胜。被告:南丽敏(系被告朱建胜之妻)。原告周朝清与被告朱建胜、南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旭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朝清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赞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胜、南丽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朝清起诉称:2013年5月2日,被告朱建胜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据一份。现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南丽敏系被告朱建胜的妻子,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朱建胜、南丽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建胜、南丽敏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建胜与被告南丽敏于1994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日,被告朱建胜向原告周朝清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由陈汉前按原告要求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20万元,被告朱建胜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该款俩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俩被告人口信息表、结婚登记材料、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建胜欠原告周朝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俩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俩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俩被告至今未还,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俩被告偿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3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建胜、南丽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胜、南丽敏应偿付原告周朝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被告朱建胜、南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