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4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江,中共党员,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2011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庆国,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江以其没有醉酒驾驶冀B×××××号小轿车,本案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江及其辩护人刘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