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李志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刘俊,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先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李志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李志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