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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李志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刘俊,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先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李志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李志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