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与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52-1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17号春雷农机市场。经营部经营者汪兆康,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徐州二村35号6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4********。委托代理人巩军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董泽修,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诉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0.5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费1,320元、邮寄费20元,共计2,930.50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康达轴承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