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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德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德宽,赵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7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德宽,男,汉族,1947年4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慧鹏,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德宽因与被申请人赵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德宽申请再审称:我给赵慧鹏书写了50万元的欠条是事实存在的,但双方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张欠条是在2013年8月28日,赵慧鹏和其岳母纠集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将我控制在北京市通州区三元村甲10号楼212房间内逼迫我写的,并让我把日期书写为2013年5月20日,否则就要伤害我的孩子,我无奈被逼就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也不可能借钱给赵慧鹏,因为赵慧鹏岳母和我登记结婚后从没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多次要钱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况下赵慧鹏怎么可能借钱给我呢?所以,我和赵慧鹏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慧鹏就其主张的赵德宽借款50万元的事实,提供了赵德宽书写的欠条,赵德宽虽辩称该欠条是被逼迫所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确定赵德宽承担向赵慧鹏偿还借款的处理并无不当,赵德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代理审判员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