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吉军与杨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军,杨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吉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震,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郭吉军与被执行人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吉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震长期在外地打工,但具体去向不明,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