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平顺与王宝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刘平顺。被执行人王宝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宝仓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宝仓在天津滨海新区生态城国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宝仓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2000元,扣足至人民币152150元(含执行费215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立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