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冠军与刘雪娟、刘正元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冠军,刘雪娟,刘正元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吴冠军,男。委托代理人周玉武,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雪娟,又名刘色傅,女。被告刘正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冠军与被告刘雪娟、刘正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冠军于2015年5月4日以原告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娟、刘正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冠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冠军撤回对被告刘雪娟、刘正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冠军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