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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被告家人及法官做思想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和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