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富敬、梁媛、陈会霞、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富敬,梁媛,陈会霞,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37号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杨富敬,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梁媛,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陈会霞,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林光,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富敬、梁媛、陈会霞、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杨富敬、梁媛、陈会霞、林光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杨富敬、梁媛、陈会霞、林光的银行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朱家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