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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绍文申请执行麦亚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文,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盟台*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01271964********。被执行人麦亚良,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广东省人,现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平社区花果洞文山茂盛汽车修理厂,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关于陈绍文申请执行麦亚良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麦亚良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剑光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那     洪     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