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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35号原告杨兰英,女,汉族,1952年6月1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王村南三街44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英诉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言被告地址变更,无法送达手续,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对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相庆审 判 员  张学方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