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维与苏晓民、徐兴凡、杨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苏晓民,徐兴凡,杨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王维,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凡,男,住九台市南山街。被告杨静波,女,住同徐兴凡。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王维诉被告苏晓民、徐兴凡、杨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王维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王贵甫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