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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天琴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西安天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卫。委托代理人:寇婉仪,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庞乐,该公司法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委托代理人:黄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天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未约定就有关案件纠纷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也无证据证明本案纠纷涉及的合同履行地是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因此应当依法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11月20日,原告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就西安市蓝田雨润厂房工程签订《钢材购销合同》。2013年1月26日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诉讼共同选择协议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为诉讼机关。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属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