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国锋与卢炬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锋,卢炬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国锋。被告卢炬锋。原告李国锋与被告卢炬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后,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炬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锋诉称,2012年6月,原告及其朋友在被告承包的杭州建德市梅城世贸大酒店工地做水电。2013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卢炬锋欠原告等九人工资款1073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代为被告支付其余八人工资9730元。2014年4月10日,由被告卢炬锋出具证明一份,欠原告工资款10730元。因被告卢炬锋认欠不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卢炬锋从速支付工资款10730元,并支付路费、住宿费、误工费3000元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卢炬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卢炬锋与周静签订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被告卢炬锋承包杭杭州市建德梅城世贸大酒店的水、电安装工程。后原告李国锋、王灿、王文递、郝树德、陈浩杰、柳成锋、余世江、胡广雨、马兴礼在被告卢炬锋承包的梅城世贸大酒店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3年1月23日,被告卢炬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李国锋等九人10730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卢炬锋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李国锋代为付清杭州梅城世贸大酒店工地水电安装班王灿等八名工人的全部工资,故欠李国锋工资款10730元。对此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除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欠条、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卢炬锋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上述证据有效。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卢炬锋欠原告李国锋工资款1073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赔偿路费、住宿费、误工费3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炬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炬锋应支付原告李国锋工资款1073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国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卢炬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人民陪审员 杨科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鑫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