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曾桂荣、温昭权与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荣,温昭权,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曾桂荣,男,汉族,住信宜市。申请执行人温昭权,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覃世仿,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2581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曾桂荣、温昭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8元、执行费107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莪信用社开设的单位基本帐户有存款2568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信宜市朱砂镇大六村村民委员会的单位基本帐户的存款余额至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黎巧聪审判员 黎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