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希柏与尹相芸、张永翔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相芸,张永翔,高希柏,日照市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相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希柏,1955年10月24日。原审被告日照市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中段南侧。上诉人尹相芸、张永翔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张伟签名的借款应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且两上诉人均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相芸、张永翔系借款人张伟的继承人,被上诉人高希柏因张伟借款未还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尹相芸、张永翔偿还借款。上诉人张永祥住所地在兰山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张伟签名的借款应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属实体审查范围,程序审查中不予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