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晓春、杨宗寅与杨宗寅、王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春,杨宗寅,王娟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李晓春。委托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宗寅。被告:王娟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春诉被告杨宗寅、王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晓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