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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晓春、杨宗寅与杨宗寅、王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春,杨宗寅,王娟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李晓春。委托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宗寅。被告:王娟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春诉被告杨宗寅、王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晓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