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珍,李瑞兰,李鸿玉,王恒有,程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珍,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兰,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路二十段******号。申请执行人李鸿玉,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下河首村*组**号。被执行人王恒有,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组**号。被执行人程福兰,女,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水泉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珍、李瑞兰、李鸿玉与被执行人王恒有、程福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由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芳审判员 滕云峰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