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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李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陈小芳。被告李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芳诉被告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