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李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陈小芳。被告李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芳诉被告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