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麦芳、杨云芳等与王光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麦芳,杨云芳,杨成,杨付成,王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麦芳。申请执行人杨云芳。申请执行人杨成。法定代理人杨麦芳,身份情况同杨麦芳。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付成。申请执行人杨付成。被执行人王光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麦芳、杨云芳、杨成、杨付成与被执行人王光银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