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麦芳、杨云芳等与王光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麦芳,杨云芳,杨成,杨付成,王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麦芳。申请执行人杨云芳。申请执行人杨成。法定代理人杨麦芳,身份情况同杨麦芳。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付成。申请执行人杨付成。被执行人王光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麦芳、杨云芳、杨成、杨付成与被执行人王光银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