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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诗清与朱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清,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张诗清,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朱建。申请执行人张诗清与被执行人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朱建应给付原告张诗清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放弃。二、若被告朱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本金150000元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朱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查询到银行存款;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朱建之女朱文娟自愿为其父还债,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今天先行给付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农历12月25日前给付3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则按原标的执行,并由张正余(身份证号码××)担保。本案本金100000元,已执行15000元,尚有人民币8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2150元(已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张 崴执行员 马永林执行员 钱海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