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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洪举与楚向雨、吴晶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举,楚向雨,吴晶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洪举,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楚向雨,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吴晶颐,女,汉族,27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举诉被告楚向雨、吴晶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贤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一僮 搜索“”